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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执行

四项不得出现

纵观新《广告法》,从《广告内容指引》第二章可以看出,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房屋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建筑面积或者室内建筑面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1)增值承诺或者投资回报承诺;(2)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特定参考对象所需的时间表示;(3)违反国家价格管理规定的;(4)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条件进行误导性宣传。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的《房地产广告暂行条例》也要求有这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作为部门规定使用,这次在《广告法》中明确提出,这也意味着这些内容已经提升到法律规定的层次。负责人表示,新《广告法》中提到的四个项目目前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常用的,也是近年来容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或被消费者投诉的项目。将这些项目纳入新的《广告法》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房地产广告内容。

与新的《广告法》同歩执行的《房地产广告公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中,房地产广告中不能包括风水学、占卦等封建迷信內容,对新项目状况开展表明、3D渲染,以不能违背社会风尚的广告词来表达价钱必需明确价钱的有效期的广告词,不可包括广告商可以为搬入者解决户口、学生就业、升学考试等事宜的承诺。